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纵深推进政府项目、国企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现就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国企项目全覆盖监管。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国有企业参与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并对本行业领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的信息比对,并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领域,对未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项目,及时介入处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本行业内实现“全覆盖、实运转”。
二、规范监管平台录入。规范使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工程建设项目建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工资保证金存储等环节,应保持数据来源依据的连贯性和唯一性,在项目周期内不得交叉使用施工合同与施工许可证作为不同环节的填报依据。
三、放宽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限制条件。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变更、销户、使用及开立银行保函等业务,经办条件由应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调整为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四、规范工资保证金存储浮动标准。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提高100%。提高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上限限制。
五、规范工资保证金差异化计算方式。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从第3个项目起,每个项目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确认,不需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同时符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第二十条规定的,先按照本文件规定核算后,再执行鲁人社发〔2022〕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
六、加强工资保证金见索即付。总包单位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办银行应按照有关要求或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随意增设工资保证金使用的免责条款或前置条件。对无故拒不配合支付或未按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办资格,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步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提醒审慎使用名单,利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予以公布。取消银行经办资格的期限为2年,自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计算。
七、规范工资保证金办理方式。山东省工资保证金服务平台启用后,工资保证金业务通过山东省工资保证金服务平台线上办理。采用保证保险方式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原则上通过线上投保,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山东省工资保证金服务平台推送保单,无需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保单保函正本。
八、其它要求。采用其他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相关要求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法监察处)
文件下载:鲁人社字【2026】33号.doc